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高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利用与杨某某谈恋爱的机会,知悉了杨某某手机、支付宝、微信等密码。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等地,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操作杨某某手机多次通过美团“生活费”、“借呗”、“花呗”、京东“金条”、“好分期”等贷款平台,以杨某某的身份获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00500元,高某将贷款中的人民币2200元留在被害人杨某某账户上,将其余贷款共计人民币98300元转到高某本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上。后被告人高某将所获赃款人民币98300元全部用于个人赌博、高额消费及与杨某某共同生活消费等,其中高某为获取被害人杨某某的好感,将人民币5000元主动支付杨某某个人对他人的欠款、用微信转给杨某某人民币13140元。被害人杨某某发觉被盗后系报警,公安民警于2020年7月22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高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金额人民币98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自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将所得赃款部分转回给被害人及支付被害人债务等,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进行量刑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跃平
2020年 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提票1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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