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高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中心商城**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国芳,江苏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高某冒称童星经纪人,分别注册名为“杜娘”“华谊叶宁”“StKt未来偶像”“兰珍”“华仔”等微信号,以缴纳会费、剧组拍摄、投资股票、办理签证等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共计148万余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高某冒称童星经纪人,使用注册的“杜娘”“兰珍”的微信号,以缴纳会费、剧组拍摄、购买热度股、“办理签证”等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32870元。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冒称童星经纪人,使用注册的“杜娘”微信号,以办理会员、组团报名活动等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4088元。
2019年2月,被告人高某冒称童星经纪人,使用注册的“杜娘”微信号,以办理会员、拍摄电视剧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5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彭某某、唐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恢复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6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修培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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