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高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移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20日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与其丈夫被害人张某甲(男,48岁)及女儿张某乙、婆婆杜某某在共同居住的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吃饭过程中,高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喝酒聊天。期间,张某甲无故谩骂高某和张某乙,高某和张某乙便离开餐桌来到客厅处。当晚19点40分许,张某甲再次无故谩骂高某和张某乙,后高某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张某甲用拳头怼高某,将高某怼到厨房处,高某便从橱柜内取出一把菜刀,张某甲拿起一把凳子要打高某,被杜某某拦住并抢下凳子,高某持刀向张某甲挥砍,将张某甲左侧面部及右手腕部砍伤。张某乙见状,将高某推进卧室内不让高某出屋。杜某某见张某甲脸部出血,便喊出血了,同时下楼求助。张某乙在卧室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张某甲已经躺在地上,流血很多。高某与120急救人员将张某甲抬上救护车,张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回到家中,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等待警察到来。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甲符合生前锐器砍切致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把菜刀照片;

2.书证被告人高某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甲常住人口信息,诊断书,死亡证明,破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乙、杜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萍

张鑫淼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