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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村**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民警在雨花区**市场**路**段**号**城**栋**单元**室高某某住处内,卧室的床下查获疑似枪支物品1支。经鉴定:该枪型物为自制猎枪,具备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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