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常熟市**镇**村**号,采用在“牛大亨”(后改名“老板娱乐”、“大亨互娱”、“66 互娱”等)赌博APP 网站平台担任代理,通过做代理招揽赌客、接受他人投注“上下分”等形式开设赌场,多次为潘某某、缪某某、王某某等40余人提供账号用于网上投注参与上述赌博APP网站的赌博活动,涉案赌资合计人民币360万余元,并从赌博APP 网站抽取的“水钱”分成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部(系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生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4张随案移送;
7. 手机2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