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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赌博案)(公开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2012年5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魏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白某某、马某某等人在鱼台县**村高某经营的投资公司、高某位于鱼台县**小区的家中、格林豪泰宾馆、熙悦宾馆等地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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