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镇**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汤原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汤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其表哥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开发区南区派出所所长并假冒其表哥身份通过微信号为“w******8”的微信账户与被害人刘某某聊天,获取刘某某信任。2020年4月18日起,高某某陆续以其表哥身份通过微信从刘某某处借钱,截止案发共计骗取人民币89,300元。所获赃款被高某某全部用于生活花销,至今未还。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
2. 证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汤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飞
检察官助理:朱虹达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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