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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立新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高立新,男,**岁,汉族,文盲,无业,无固定住所(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8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立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高立新在本市天桥区英贤街4号楼下等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被害人杜某某等的电动自行车共计四辆。经鉴定,盗窃价值共计4049元。(详见附表)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高立新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立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立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立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召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高立新犯罪事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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