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3********,汉族,文盲,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住石狮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石狮市**菜市场其经营的猪肉摊前,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高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胸部致王某某倒地摔伤头部,王某某经治疗后仍持续昏迷。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已达重伤一级。本案已调解。
2018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菜市场抓获被告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损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中建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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