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院**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3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以其经营的天津市**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付某某、房某某借走多笔钱款,期间高某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7年6月29日公司注销后,被告人高某仍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并许以高额利息,向被害人付某某借款4699800元、房某某借款250000元,期间高某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
2018年1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街**号楼**门**室的被害人付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不归还借款将座落在天津市**街**园**号楼**室卖给付某某为由,向付某某再次借款20万元。
2014年1月,被告人高某以投资购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土地等待拆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80万元。
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高某以修路投资赚钱分成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375000元。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以买房押房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30万元。
2019年3月9日,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园**院**栋**号,公安机关将高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借款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房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玉梅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辩护人潘杰,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诉讼代理人赵乃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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