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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玉林、绰号“二小”),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本院批准,于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28日、2019年5月13日至6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18日至3月4日、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自建房处违规加盖二层,与其邻居被害人孙某某(男,殁年60岁)产生矛盾。2018年10月18日7时许,高某某与前来阻止施工的孙某某发生口角,后持锄头对孙某某头部进行多次打击,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铁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高某某作案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等;2.书证:**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镇派出所民警2018年10月17日出警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袁祥境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侦查机关起获的锄头等物品均已依法扣押并暂存于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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