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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高源,男,曾用名高玲,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源随身携带折叠刀进入新繁镇白壁村二组兴堰移动通信基站, 先后用手扯断以及用折叠刀割断通讯设备铜芯线二根,蓄电池专用链接铜芯线一根并将线缆扔在地上。后被告人高源听见有人赶来,立即逃离现场,并躲藏在附近农田里面。躲藏将近一个小时后,被告人高源再次返回作案现场,找回自己折叠刀并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高源在新繁镇被安防公司人员发现并被公安民警挡获,并从被告人高源身上查获指甲刀一把,折叠刀一把。被告人高源的行为导致移动公司财产损失达12300余元人民币,并造成兴堰基站当日至次日晚上八点通信中断,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网络。经认定,送检刀具为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1月13

                                      

附件:

1.被告人高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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