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清波,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宁夏**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河南省潢川县**镇**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清波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8日,张某某与王某甲(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宁夏**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开展非法集资业务,2016年5月30日,公司监事由张某某变更为彭某某(另案处理);同年7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王某甲变更为彭某某,公司监事由彭某某变更为被告人高清波。
2016年3月以来,张某某、王某甲、彭某某、高清波先后担任**财富公司主要负责人,借该公司名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明知没有实际经营项目,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徐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以投资宁夏**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公开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王某乙等集资参与人投资。被告人高清波担任**财富公司监事期间,伙同彭某某继续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从财务人员处签字领取群众投资款人民币635.93万元(以下币种同)。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清波于2016年7月9日至2016年10月23日参与**财富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期间,共吸收381名集资参与人493笔存款本金合计1657.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本金和利息、发放高额业务提成,出借宁夏**电动车业有限公司部分借款,剩余款项用于购置车辆、看病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048.14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清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清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1048.14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清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清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清波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清波现被羁押于中宁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伍册。
3.随案移送光盘柒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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