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高润,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润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高润与陈某甲(已判决)共谋,由高润帮陈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冰毒,然后交给陈某甲手下的贺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陈某乙(在逃)等分装贩卖,所得毒资由高润、陈某甲二人分赃。
1、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润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款支付的方式购得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毒品冰毒,高润将冰毒拿到后,在大邑县开心小站一包间内,将毒品冰毒交给贺某某,后由贺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分装贩卖。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润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款支付的方式购得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高润同贺某某及陈某乙一起乘车到崇州市怀远镇“壳牌”加油站厕所内取回购买的毒品冰毒,再到陈某甲位于大邑县邑新大道的租住房中分装,交由贺某某、张某某、陈某乙贩卖。
另,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润与陈某甲共谋后,由陈某甲、被告人高润共同出资,由陈某甲联系贩卖毒品的成某某(在逃)购买冰毒,并将毒品藏匿于一仓鼠笼子下面,通过打顺风车的方式,将毒品运送至大邑县邑新大道陈某甲的租住房处,后将毒品冰毒交由张某某、陈某乙等人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润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高润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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