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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高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街道办**村。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网上冒充男性以谈恋爱的方式,编造打官司、治病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共计62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犯罪嫌疑人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高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手机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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