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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9曰1时12分许,驾驶津C****7津D****挂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崔杨支路交口北侧,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及右侧轮胎碰撞并碾轧行人李某某身体,造成李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逸。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崔黄口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及车辆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超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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