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高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组)。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高洋在本市和平区河北路29号咕嘟牛肉面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放置于餐桌上的黑色苹果牌手机二部(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洋在本市和平区蒙古路三育里1号楼底商天津市新华世纪职业培训学校窗外,采用破坏纱窗、以树枝勾取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田某某放置于办公桌上正在充电的玫瑰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00元)。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高洋在本市和平区多伦道万达悦荟广场底商,用石块砸碎一纪凡程通讯器材经营部店门玻璃,进入经营部盗窃手机二十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充电宝二部、充电线一根(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74960元)。后逃离现场。
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将被告人高洋抓获。赃物均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背包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靳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的陈述;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违法人员信息、人员电子档案、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监控视频截图及照片;
6.被告人高洋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洋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洋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静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洋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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