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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洁清诈骗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高洁清,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6年7月26日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洁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被告人高洁清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高某某的亲属孙某甲、孙某乙、周某某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宜,先后两次在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高振勇的饭店内骗取孙某甲、孙某乙、周某某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其日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洁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青根宝音

检察官助理:周文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洁清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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