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保德县***乡***村,住保德县**镇***附近。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9月22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 10月1日被保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0日经我院决定被保德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晚,被害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的东风牌小货车从陕西省府谷县卸货完毕返回河北。当晚2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驾车行驶至保德县马家滩村二号黄河大桥桥头附近,因找不到路而向路边站着的被告人高某求助,被告人高某遂上车指路。当车辆行驶至保德中学附近时,被告人高某强行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500元现金及半条黄金叶牌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严重破坏保德县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晓明
赵保玉
2019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高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