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合同诈骗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高某,,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汉族,高中文化,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湖州市**********。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决定逮捕。

辩护人李春桥,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伟松,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18日两次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被告人高某在盱眙县工业开发区东方大道注册成立“江苏**鞋业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盱眙县盱城工业集中区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江苏**鞋业有限公司”,高某某任该公司的法人。

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高某以2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从刘某某处转让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及该公司所有的“金桂苑”房产,并由被告人高某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高某以江苏**鞋业服饰有限公司为贷款人,江苏**鞋业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以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桂苑”101号楼的3-8层房产作抵押,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贷款18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高某以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桂苑”101号楼2层作为抵押,以江苏**鞋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一年;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以“金桂苑”101号楼1层、负1层、10层作为抵押,以江苏**鞋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

另查,被告人高某还分别以江苏**鞋业有限公司厂房作抵押,于2010年11月17日向江苏盱眙农村合作银行贷款350万元,期限一年;以青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担保,于2011年1月31日以江苏**鞋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盱眙支行借款200万,期限一年。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桂苑”房产已被抵、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许可的事实,对外宣称售后回租房屋、五年后原价回购房屋、年回报率8%以上,诱骗被害人购买“金桂苑”房产。被告人高某将“金桂苑”101号楼的房产隔断分成小间以“**•都梁假日”的名义将该房产的5、6、7层的45套房产销售给陈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等34名被害人,并签订“金桂苑”《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交付产权证、土地证;约定由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买受人房屋装修、五年回租期内定期支付租金。被告人高某以上述方式共骗取34名被害人的购房款共计4987678元。2011年3月,被告人高某因多笔贷款到期无法归还,遂隐瞒其所经营的江苏**鞋业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鞋业有限公司、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良、负债较多的状况,以找他人代杨某甲、杨某乙签名的方式将江苏**鞋业服饰有限公司、盱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高某、计亚华均变更登记为杨某甲、杨某乙;将江苏**鞋业有限公司原股东高某某、黄某某变更为杨某甲、黄某某。后被告人高某于2011年4月份,关闭通讯工具、关停厂房后逃匿,逃避已签订“金桂苑”《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的履行及到期债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101号楼509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购房款147346元。

2.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718、719、720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购房款244422元。

3.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08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韩某某,骗取被害人韩某某购房款149688元。

4.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5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谈某某,骗取被害人谈某某购房款146103元。

5. 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15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武某某,骗取被害人武某某购房款89878元。

6. 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22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胡某某,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购房款139919元。

7. 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06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赵某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购房款149764元。

8. 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10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房款153251元。

9. 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8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方某某,骗取被害人方某某购房款144518元。

10.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7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朱某甲,骗取被害人朱某甲购房款147427元。

11.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6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朱某乙,骗取被害人朱某乙购房款147427元。

12.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16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房款84265元。

13.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23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李某乙,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购房款72579元。

14.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18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俞某某,骗取被害人俞某某购房款72579元。

15.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722、723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李某丙,骗取被害人李某丙购房款224170元。

16.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704、705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彭某甲,骗取被害人彭某甲购房款234191元。

17.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724、725、726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彭某乙,骗取被害人彭某乙购房款269138元。

18.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707、708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赵某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购房款162920元。

19.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25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傅某某,骗取被害人傅某某购房款72019元。

20.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17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路某某,骗取被害人路某某购房款151383元。

21.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3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李某丁,骗取被害人李某丁购房款145487元。

22.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19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购房款141858元。

23.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18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宋某某,骗取被害人宋某某购房款140888元。

24.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1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郭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某购房款100000元。

25.2010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22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曾某某购房款71589元。

26.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21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种某某,骗取被害人种某某购房款139727元。

27.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04、605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宗某某,骗取被害人宗某某购房款208780元。

28.2011年1月8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24、625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陈某甲购房款293928元。

29. 2011年1月8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12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何某某,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购房款103742元。

30. 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15、616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房款180889元。

31. 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4、519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谭某某,骗取被害人谭某某购房款153054元。

32. 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07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陈某乙,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惠购房款156560元。

33. 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502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徐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购房款75436元。

34. 2010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将“**•都梁假日” 101号楼621号房产销售给被害人李某戊,骗取被害人李某戊购房款727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户籍资料信息、银行借款材料、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金某某、孟某某、杨某甲、刘某某、陶某某、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谈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樱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十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