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鄂D****7小型轿车由江陵县**镇**村驶往**镇。当日18时43分,当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江陵县**镇**村**组)路段时,因高某观察路面情况不够,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高某藏匿并与其姐姐高某某商量,由其姐姐高某某到事发现场顶包。经工作,高某于2020年1月28日23时30分到江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高某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9.1mg/100ml。经交警部门事故调查认定,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病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金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在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