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高某某(化名:高家贵),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盘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7日被带回曲靖市马龙区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移送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11月8日上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4年2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与他人到曲靖市马龙区**街道**居委会杨某乙家与被害人杨某乙商量合伙做生意事宜。商谈过程中,高某某在杨某乙家客厅内用斧头击打杨某乙的头部数下,致杨某乙昏迷;后又在杨某乙家卧室内用斧头击打杨某乙的妻子朱某某的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朱某某昏迷。随后高永样从杨某乙身上抢走25元现金,并用火钳等工具撬开杨某乙家卧室内的柜子寻找财物,后逃离现场。朱某某被发现后被送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杨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2、2018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楼黎某某住处找黎某某讨要工钱时,与被害人黎某某发生口角,高永样用黎某某家厨房内的菜刀将黎某某砍伤。经鉴定,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丙等四十七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指纹同一性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家斐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马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20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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