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高永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永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高永生分别在高县庆符镇硕勋大道中段、滨江御景租用民居,购置电脑、智能手机,以代理“八方欢乐厅”、"VIP娱乐”、“乐迪”“飞龙”、“金沙”等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并以1800元底薪加网络赌客上分营业额提成1.5%-2%的方式,先后聘用张某甲、刘某某、杨某某、严某某、张某乙、黄某某、何某某等七人(均另案处理)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上为赌客上下分。赌客在“八方欢乐厅”等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上玩捕鱼或水果机,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购买或结算游戏积分,每一元现金充值15000分,1元起即可充值,上不封顶,游戏结束后则按1650000分起兑,每1650000分兑换现金100元,不足1650000分部分不予兑换。2019年5月3日,该赌场在庆符镇滨江御景小区的窝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用于网络赌博服务的台式电脑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十五部,被告人高永生、严某某、刘某某、张某乙、黄某某、何某某被现场挡获,截止被查获,被告人高永生涉案赌资数额4407400.06元,非法渔利350000余元。被告人高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办案过程中,被告人高永生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23500元,在本院退缴非法所得200000元,赌场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共计61300元。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冻结其向上家转款的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330********账号中无主资金25032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公安机关归案说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永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世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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