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5********,壮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蒙某市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分公司电解厂上班期间,盗窃该厂车间电解槽内的两块粗银。当天16时许,高某某将该两块粗银以人民币8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蒙某市北大街天桥下******珠宝的许某某(另案处理)。经称量,被盗的两块粗银合计净重23.307千克。经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制品质量监督站检测,被盗两块粗银中银含量为98.7%,金含量为0.56%。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块粗银的价值为人民币1356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取得被盗单位蒙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人民币捌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