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高民,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墨红镇江**村委**村**号。2018年10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给予警告并收缴管制刀具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高民、贾某某(另案处理)因纠纷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四海潮酒店龙腾时代KTV三楼员工休息室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架过程中,高民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受害人王某某杀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民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民,持刀杀伤他人,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高民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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