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高正兵,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高正兵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正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正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上半年间,被告人高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被害人高某甲家庭办理建房证、残疾证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正兵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正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正兵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正兵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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