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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正兵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高正兵,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村**号。被告人高正兵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正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正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上半年间,被告人高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被害人高某甲家庭办理建房证、残疾证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正兵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正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正兵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正兵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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