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82********,汉族,群众,自由职业,中专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号楼**门**室,户籍地为廊坊市安次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在没有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远洋红熙郡项目颐尚花园小区等处房源的情况下,仍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发布卖房信息,编造其认识远洋公司领导、能从远洋内部购买房屋等事实,通过张某甲、高某某等中介层层招揽买房“客户”,并要求“客户”先交纳一部分“房票”钱或购房服务费。其中,被害人徐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牛某某、赵某某、卢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的银行、房产中介的门店等地,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将“房票”钱、购房服务费通过上述中介层层转交给被告人高某某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自2018年初至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向上述被害人承诺的房屋已无法买到,仍私刻“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购买空白收据若干,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远洋红熙郡售楼处等地,找来董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该售楼处财务人员,以收取购房首付款、购房全款等名义,分别向张某乙、王某甲、牛某某、赵某某、卢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40余万元,后向其开具盖有假章的收据等手续。

被告人高某某将收到的上述购房服务费和购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归还其他客户购房服务费和购房款及个人开支等。因被害人多次催促,被告人高某某为进一步骗取其信任,于2019年1月,伪造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若干,欲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签约,后被识破骗局。

被告人高某某后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代其退还部分被害人购房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牛某某等人陈述;

2.证人张某甲、穆某某等人证言;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据、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高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翠然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774页;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