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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金融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占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百年**(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总裁,**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河南郑州市登封市**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依法审查查明:

**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实际经营地系本市普陀区长寿路868号11楼,被告人高某系该公司股东、总裁,负责经营活动。**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被告人高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使用**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苏州皇家艺术学院和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发放街头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7%至16%。先后与投资人签订了一百五十余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7744000元,交易金额27687500元,尚有本金22892092.75元未兑付。

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291号北站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江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2、《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书证;3、上海市**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4、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书证;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尹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7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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