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巷**号。被告人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高某在酒店工作的过程中结识了被害人邹某某。2018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邹某某开展业务合作,由被告人高某负责联系合作酒店,由被害人邹某某的公司代理销售客房,被告人高某从利润中分得提成。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邹某某所在的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由被告人高某负责联系金帆万源酒店,**公司代理销售客房并通过高某向酒店支付房费。被告人高某在收到被害人邹某某支付的房费并与金帆万源酒店结算时,采取POS机刷卡支付后撤销交易的方式截留部分房费据为己有,并将支付POS单交给被害人邹某某,谎称房费已结清。被告人高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43万余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在**公司工作人员至金帆万源酒店前台刷卡支付房费时,两次使用自己提供的POS机冒充酒店POS机,使**公司工作人员误认为向该酒店支付房费,刷卡支付的人民币165440元由被告人高某非法占有。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某虚构自己开公司与金帆万源酒店合作销售客房,骗取被害人皮某某的信任,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得被害人皮某某人民币28.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在与被害人邹某某所在公司合作过程中,以江苏议事园酒店、锦江南京饭店、新世纪大酒店需要收取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4.5万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珊珊
代理检察员 杨中华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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