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1123号
被告人高柱深,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2015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柱深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8日20时30分,被告人高柱深驾驶其女友刘某某的奥迪牌小汽车(车牌号:粤MD****)搭载刘某某到花都区花东镇万大广场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上述奥迪小汽车的中控台处搜缴被告人高柱深放在该处的白色晶体状毒品1大包;从奥迪车钥匙包内搜缴白色晶体2小包、红褐色固体1小包。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大包白色晶体状毒品净重49.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白色晶体2小包,共净重4.7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红褐色固体1包,净重0.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又当场从刘某某的粉色手提包内搜缴出被告人高柱深放在该处的白色晶体状毒品4小包、褐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3小包,共净重4.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褐色晶体1小包,净重4.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从奥迪车上及车钥匙内搜缴的甲基苯丙胺共重54.91克;从刘某某手提包内搜缴的甲基苯丙胺共重9.68克,海洛因重0.22克。)
2015年12月18日21时30分许,民警搜查被告人高柱深位于花都区**镇**村**庄**号**楼的住处,在其卧室床头的纸皮盒内搜出白色晶体1大包。在床旁的饭桌上搜出白色晶体3 小包、白色粉末1小包、粉红色晶体1包、褐色晶体1包;在卧室电视柜上搜出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2个。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1大包,净重38.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白色晶体3小包,净重1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白色粉末1包,净重0.1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粉红色晶体1包,净重0.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褐色晶体1包,净重11.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民警从被告人高柱深的住处搜缴的甲基苯丙胺共重64.71克,氯胺酮重0.18克。)
综上述,被告人高柱深共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9.62克,非法持有海洛因0.22克,非法持有氯胺酮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车辆信息1份;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强制戒毒决定书以及指纹比对结果通知书;被告人高柱深对毒品照片、现场照片的确认。
2.证人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高柱深与证人刘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柱深与证人付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化验检验报告书4份。
5.被告人高柱深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12月18日21时30分许,民警搜查被告人高柱深位于花都区**镇**村**庄**号**楼的住处,在上述住处卧室的地面上搜缴1支黑色长状枪物。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WHJ150452-1检材具有气枪的外形特征和主要部件,长867mm,管长475mm,管口直径4.50 mm,管内有12条膛线,可装填4.5 mm气枪弹,扳机与击锤联动正常。经检验,因气瓶漏气不能发射气枪枪弹。WHJ150452-1检材,属于仿真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高柱深对枪支照片的确认。
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枪支、弹药鉴定书1份。
4.被告人高柱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柱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柱深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柱深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柱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6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柱深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毒品、枪支、吸毒工具、手机等物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