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高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55号。被告人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号校车,且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镇**村**幼儿园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被查获当时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冯学奎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涉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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