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街**组**号,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园区**号楼**号门市。1999年8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5月22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预付给张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2,400元,在张某甲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以邮寄方式收货。2020年5月20日15时许,高某到方正县高楞圆通快递公司取到快递后在该公司门前被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并在该快递中查获白色晶体两包。经称量:两包白色晶体共净重68.61克。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包裹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8.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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