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8]770号

被告人高*(别名高*),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41975********,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号,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环城北路栗树檀**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抓获,11月9日临时寄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14日移交商丘市公安局押回,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席**在商丘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股东为席**和其妻子高*。2012年,该公司拍卖取得位于商丘市柘城县迎宾大道东侧商住用地104亩,进行名为“春天百合”的商住开发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席**找到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公司),双方经协商,海亚公司为春天公司提供融资帮助,由海亚公司以“春天百合”项目为名,以月息1.2分到1.5分不等的利率,用项目在建和已建好的房屋为抵押,海亚公司同时提供担保,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案发后,经双方对帐和商丘市公安局委托河南豫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春天公司尚欠海亚公司巨额借款没有偿还。现相关资产处置在政府组织下正在进行中。

    被告人高*在2012年至2013年初,在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担任出纳期间,按席**要求在相关银行开立多个个人帐户,海亚公司吸收转来的资金大部分转入高*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借款本息的归还由高*根据席**的安排具体操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余**等人的陈述;3、证人席**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协助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和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