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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20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803户,现居地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永乐小区9号楼4单元702户,无业。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肺结核,不予收押;2019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高某某以800元的价格通过魏某购买一小袋冰毒0.4克,后高某某又以10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段某某,获利200元;

2、2019年9月9日,高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通过魏某购买两小袋冰毒每袋0.4克,后高某某又以10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一小袋冰毒卖给段某某,获利200元;

3、201年11月8日,高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通过魏某购买两小袋冰毒每袋0.4克,后高某某又以10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一小袋冰毒卖给段某某,获利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卷宗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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