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烟台市海阳县**镇**村,住烟台市开发区**大厦**室,工作单位烟台**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通过“58同城”网络平台发布能代购出国飞机票等内容的广告,并以该名义诈骗被害人林某某12136元。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平台,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景
检察官:吕黛婷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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