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桥头镇峰大村人(以上信息均自报)。2020年3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我市三乡镇利用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谎称有一次性医用口罩或者体温枪出售,使用支付宝、微信和QQ账户收取被害人货款或订金后没有如约发货,而是将钱款用于游戏充值或个人生活消费挥霍一空,共计诈骗人民币135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名诈骗被害人莫某某订金人民币1000元,假借收取口罩生意加盟费之名诈骗被害人莫某某加盟费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QQ聊天中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名诈骗被害人“宋翼”订金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QQ聊天中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名诈骗被害人“梁焕静”订金人民币300元。
4、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QQ聊天中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名诈骗被害人刘某甲货款人民币900元。
5、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QQ聊天中假借销售体温枪之名诈骗被害人“黄女士”订金人民币300元。
6、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QQ聊天中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名诈骗被害人江某货款人民币270元。
7、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QQ聊天中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名诈骗被害人“张文轩”货款人民币300元。
8、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假借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名诈骗被害人刘某乙货款人民币7700元。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前7宗诈骗事实,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在中山市中某某三乡镇平南村鸿埠园姐弟超市附近一出租屋三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代为退赃人民币900元被害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第一宗至第七宗诈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小勇
二О二О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涉案物品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视听资料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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