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路**号,捕前住盈江县**镇**路**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于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到盈江县**医院**楼盗窃矿泉水桶6个,后其将盗窃来的6个矿泉水桶以9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至盈江县**镇**路**批发部;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到盈江县**医院**部盗窃矿泉水桶4个,后其将盗窃来的4个矿泉水桶以6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至盈江县**镇**路**批发部;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到盈江县**医院**楼**处将**箱盗至盈江县**医院**楼**停车场门后,其将**箱弄破,盗走**箱内960元人民币。经鉴定,10个矿泉水桶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五张,补充材料一页。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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