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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高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现无固定居所。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50分,被告人高某进入滑县**镇****小区楼下“**”奶茶店,将柜台抽屉内的1096.5元现金和一部小米8手机盗走。同日1时10分,高某再次来到该奶茶店,将另一部小米8手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小米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869元。案发后,被盗的1096.5元现金及两部小米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人口信息、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4. 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20】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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