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住**县**乡**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高某甲伙同曲阳县**乡**村陶某甲(现在逃)雇佣挖掘机、铲车,在曲阳县**乡**村西南南大沟非法开采白云岩矿石,并由石家庄市**县**镇**村程某甲组织车辆将开采的矿石运输到**县**村搅拌站,直至2020年7月7日晚被查获。经河北安升然矿业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核查,高某甲等人共采出矿石量3356立方米(9061吨),经保定市佳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矿石3356立方米(9061吨)坑口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0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飞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