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系兰陵县**卫生院**分院领导成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8月8日,被告人高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管理兰陵县**卫生院**分院药库的便利条件,对外销售药品,共计向兰陵县境内的卫生室、个人等销售283120.99元的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高某丙、高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小区,电话:135629*****;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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