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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16时许,邳州市公安局碾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泗庄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高某甲在其弟弟高某乙院子后面的地上非法种植大烟,后被该所民警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高某甲种植的罂粟植株共计1048株。

案发当日,被告人高某甲被邳州市公安局碾庄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 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铲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宝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侦查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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