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被告人高某甲承包经营兴福镇福顺村1组与东富镇交界西下角林地,承包面积16.5亩,承包期限自2009年1月至2027年12月。被告人高某甲承包该林地后,于2009年至2010年种植了农作物芸豆,2011年栽植了大约8亩杨树树苗,剩下的林地种植了农作物芸豆,2013年由于管理不善林地内栽植的杨树已全部死亡,林地全部种植农作物玉米,2014年林地种植的玉米和黄豆,2015年至今,林地种植的芸豆和黄豆。经相关部门督促林地承包人高某甲将林地恢复造林,承包人仍未履行造林。由于高某甲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开垦农田喷洒农药,对土壤造成破坏和污染,原有森林植被完全灭失,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1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警处登记表、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林木林地确权情况说明及测量面积情况说明、森林档案卡、三北造林核查验收卡、绥化市北林区林业局出具的林地确认证明、兴福镇福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有高某乙、王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该地块种类为林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13亩,用于开垦农田种植农作物,喷洒农药对土壤造成破坏和污染,原有森林植被完全灭失,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严重毁坏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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