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涉案地块承包人为高某乙,实际经营者是被告人高某甲,系高某乙父亲。2020年4月,**镇林业工作站及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均告知高某乙该地块土地性质,高某乙也告知其父高某甲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林地,并告知被告人高某甲2020年禁止在此地块耕种农作物,并在该地块植树造林,被告人高某甲明知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林地的前提下,依旧在此地块耕种农作物玉米且未履行植树造林义务。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被告人高某甲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17749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调查设计规划大队出具的《林地毁坏程度报告》认定:被告人高某甲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17749平方米,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涉案地块尚未栽植树木,为保证生态得以恢复,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20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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