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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0********,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吉水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为解决下游农田耕作用水的问题,吉水县**镇**村**村决定新修一座水库,新修水库位于**村小组“**”山场,又名“**”山场。由于村小组无钱修筑水库,时任**自然村村主任兼理事会会长的被告人高某甲决定由村民自行筹钱修筑,并口头协定该水库在确保水库下面农田耕作用水的情况下,筹钱修水库的村民可以无条件在水库搞养殖,其他个人搞养殖由筹钱修水库的人收租赁费,村小组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017年7月开始,筹钱的村民高某乙先后雇请**村**村邹某甲和邹某乙负责修坝。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人清理挖深原有的库区,并从南面山场取土堆坝,在原有水库的基础上加宽约三米、加长约五米、加高约三米建成现在的水库坝,造成大量林地被损毁。经聘请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鉴定:筑坝蓄水和取土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22.9亩;地类为有林地中的乔木林地,其中公益林9.3亩,商品林面积13.6亩。被占用林地植被均已全部破坏,现有林业种植条件已丧失。

案发后,高某甲经吉水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水库,占用并毁坏林地22.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夫

罗国斌

李汤庆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被告人高某甲的《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本案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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