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沛县**镇**医药**店实际经营人,住沛县**镇**路**号**家属院**单元**室。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沛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1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魏某某见证下,被告人高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其经营的徐州**医药店内,通过其姐高某乙以10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销售“德国黑金刚”性保健品1盒,2019年06月17日,沛县公安局五段派出所民警在其店内,查获待售的“德国黑金刚”10粒装2盒、“德国黑倍”10粒装3盒、“金枪不倒”瓶装10粒装2盒、“金枪不倒”盒装10粒装4盒、“美国肾黄金”10粒装3盒、“蛊草鹿鞭丸”2盒、“硬到底”1盒、“勃金V8”1盒。经鉴定:“金枪不倒”盒装10粒装、“德国黑合刚”10粒装、“草鹿鞭丸”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保健食品安全销售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
3.涉案人员高某乙证言;
4.证人曹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
5.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耿庆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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