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乡**村,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号院**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侦查终结,郑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伙同朱某某(在逃)网上办理“深圳市宝安区**图书商行”营业执照,从郑州市二七区古玩城低价购买非法出版图书,通过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1688网上销售平台发布广告并销售。
2018年8月22日,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被告人高某甲位于中原区**号院**号楼地下室仓库内,查扣《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等102种图书28488册, 涉及中国人事、医药科技、建筑工业等多家出版社。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98种22192册属于图书类非法出版物。经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统计,涉案图书总金额(码洋)145.78万元。经阿里巴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高某甲支付宝账户,2018年6月18日—2018年8月22日交易金额18856元,销售侵权图书384本。
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将被告人高某甲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郑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查封、扣押、取证出版物清单,郑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案件移送单;2.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书两份、阿里巴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3.证人侯某某、王某某、高某乙等证言;4.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被告人高某甲主动退还违法所得5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公安机关查获的大部分侵权图书均未实际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卜轶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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