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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现住清涧县**镇**村。

2009年9月16日高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2009)清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23日高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清涧县公安局,清公(治)强戒决字【2011】第003号,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4年8月4日高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清涧县公安局,清公(禁)强戒决字【2014】第40号,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5年1月22日高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子公(禁)强戒决字【2015】第12号,强制隔离戒毒2年。同日决定对高某甲行政拘留15日。

2016年8月2日高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清涧县公安局,清公(治)强戒决字【2016】第14号,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9年9月19日高某甲因吸食毒品被靖边县公安局,靖公(巡)强戒决字【2019】第115号,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外号““猴子””(具体情况不详)的人通过陕西**货运向高某甲邮寄了一件快递,14日高某甲分别在8时许和13时许通过电话联系让梁某某帮忙去取快递,梁某某因害怕快递内有毒品就没有帮高某甲取快递,高某甲又打电话让高某乙帮忙取快递,15时10分许高某乙到清涧县**镇**村**物流取快递时被清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高某乙所取快递检查发现疑似毒品可疑物,2019年5月14日清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着高某乙的面对疑似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结果为10.0315克,2019年5月30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称重记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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