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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甲与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梁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高某某****,高某甲取出***元转给其上线,在西安市**桥**附近取回毒品并取出约1克毒品自用。随后,被告人高某甲到西安市******的**酒店楼下将剩余毒品交给梁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离开现场。梁某某将买回的毒品分装成13小包,10月10日23时许,公安民警从梁某某处将该13小包毒品扣押。经鉴定:所送检材13包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总净重5.04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扣押、称量、封存笔录;

5.辨认笔录;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8.转账记录、办案说明;

9.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0.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艳红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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