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乡**村委会**组**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从河口县***购买毒品海洛因回来后,将毒品海洛因重新分包成5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小零包贩卖给高某乙、李某甲、曹某某等人员,并容留李某乙、普某某在家里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11、12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家里贩卖了1包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89克给普某某。

2.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球场旁边贩卖了1包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89克给李某甲。

3.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高某甲家里卧室里贩卖1包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89克给高某乙。

4.2019年,曹某某被抓前一天晚上20至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欧阳**家房子旁路边贩卖了人民币50元的2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178克给曹某某。

2019年9月12日16时许,元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队高某甲家里将高某甲、李某乙抓获,侦查人员依法对高某甲身上、住处进行搜查,在高某甲住处卧室床上枕头下发现用白色纸包装的10包毒品可疑物、用黄色塑料包装3坨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2.28克。经称量,被告人高某甲以人民币50元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平均每包净重0.089克。经鉴定,从被告人高某甲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高某甲多次容留李某乙、普某某在自己家里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李某乙到高某甲家要毒品吸食,高某甲拿了一个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给李某乙,并容留李某乙在家里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

2.2019年8月底,李某乙到高某甲家要毒品吸食,高某甲拿了一个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给李某乙,并容留李某乙在家里和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

3.2019年9月12日,李某乙到高某甲家要毒品吸食,高某甲拿了一个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给李某乙,并容留李某乙在家里和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

4.2019年5月底的一天11时许,普某某在高某甲家与高某甲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

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贩养吸食,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725克,情节严重,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被告人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_,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涉案款人民币3500元、手机1部、尖刀2把、眼镜盒1个、钱包1个、电子称2台。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