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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巷**号**栋**单元**号,住山西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6月之间,被告人高某甲以给被害人廖某某办理太原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82229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廖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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